5月27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,发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可行性裁决。 商务部可行性裁决原产于上述五国(地区)的进口苯酚不存在低价,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伤害,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并要求对原产于上述五国(地区)的进口苯酚实行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。自2019年5月27日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前述产品时,不应依据裁决所确认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1.9%-129.6%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获取适当的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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